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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申领以下补贴
发布时间:2020-06-12 08:15  访问次数:1354

就业是最大民生,而稳定就业的关键是稳企业,为缓解小微企业用工压力,人社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出台多项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一、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1.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局、省国资委、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08号)

政策内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享受对象:就业见习基地

申请条件:正常开展见习业务的见习基地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

办理途径:安徽政务网、“阳光就业”网或当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558-5132265

二、就业见习奖励性补贴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局、省国资委、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08号)

政策内容: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见习期满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享受对象:见习期满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

申请条件:见习期满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

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办理途径:安徽政务网、“阳光就业”网或当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558-5132265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1.安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4号);

2.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政策内容: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累计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周期。

享受对象: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及在岗公益性岗位人员。 

申请条件: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个人补贴部分市、区按每人每月625元,三县按每人每月575元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用人单位岗位补贴部分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其中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额外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助1000元。

办理途径:安徽政务网、“阳光就业”网或当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558-5132618

四、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亳人社发〔2019〕28号)

政策内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以下称“贫困劳动者”)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资金从优先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不足时由就业补助资金补充。

享受条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以下称“贫困劳动者”)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可申请享受该补贴。

申请对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办理途径:当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558-5132279

五、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1.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

2.《关于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享受对象: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1)属小微企业;(2)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3)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办理途径:安徽政务网、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或当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558-5132556

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亳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亳人社秘〔2020〕5号)

政策内容: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新增就业人数依据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数核定,失业人员依据失业登记系统核定,原在湖北就业人员依据参保证明、工资证明或劳动合同等,小微企业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

政策期限: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疫情结束时间以市防控指挥部发布时间止,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并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办理途径: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或当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558-513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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