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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4-09-10 18:38  访问次数:4273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一)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宣城市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举例:宣城市区某企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200人,按比例应安排3名残疾人就业。假设该企业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60000元,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50000元。

如果A企业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那么本年应申报缴纳残保金为:

(200X1.5%-0)X60000元(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180000(元)。

如果A企业安排了50名残疾人就业,已超过按比例应安置残疾人数,那么该企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举例:宣城市区某安置残疾人企业,在岗职工总数50人(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其中安置残疾职工14人(均符合有关条件)。2023年4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20000元,5月应纳增值税为零,该企业是否符合安置残疾人就业退税条件?可退还多少增值税?(2023年3月1日期宣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930元/月)

该企业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为14÷50=28%,符合退税条件。

4月份:应退增值税最高限额=14x1930x4=108080(元)

应退增值税额=14X1930x4=108080(元)

期末可退税余额=120000-108080=11920(元)

5月份:应退增值税最高限额=14X1930X4=108080(元)

应退增值税额=11920(元)

可结转以后月份退税额108080-11920=96160(元)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一)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举例:如宣城市区某企业2023年安排了10名残疾人职工,每位残疾职工的月工资为4000元,那么该企业2023年享受残疾人加计扣除100%政策:

10X4000X12X100%=480000(元)

假设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0元(残疾人工资已在职工工资总额里扣除一次),则加计扣除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480000=1520000(元)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二)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三)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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