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政策内容 | 享受对象 | 补贴标准 | 执行期限 | 政策依据 |
1 | 一、职业培训补贴 | 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培训补贴为:500-2400/人; 鉴定补贴为: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200元/人,专业能力证书150元/人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人社发〔2017〕32号 皖人社密〔2018〕431号 皖政办〔2019〕24号 亳人社发〔2019〕28号 |
2 |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 企业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 | 企业 | 800元/人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政办〔2019〕24号 | |
3 | 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 | 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资金从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 企业 | 1200元/人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政办〔2019〕24号 亳人社发〔2019〕28号 | |
4 | 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 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情况,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 企业 | 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政办〔2019〕24号 | |
5 |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的(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调整为12个月及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领该项补贴。 | 企业职工 | 初级补贴1000元;中级补贴1500元;高级补贴2000元。 | 长期执行 | 皖人社发〔2017〕37号 皖人社密〔2019〕166号 | |
6 | 企业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 | 企业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包括高级工晋升技师、技师晋升高级技师的培训),可申请培训补贴。补贴职业(工种)范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职业(工种),主要是安徽省十大振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职业(工种)。 | 企业职工 |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培训费的9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上限标准:技师不超过35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5000元。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人社密〔2015〕348号 亳人社发〔2019〕28号 | |
7 | 职业资格目录外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 针对人社部门45个职业工种目录外的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该培训工种确为企业关键岗位领域的职业(工种),经企业申请(提交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即可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作为企业领取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资金从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 企业 | 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政办〔2019〕24号 亳人社发〔2019〕28号 | |
8 |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可申请享受该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 200元/人/月,最高可补6个月。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政办〔2019〕24号 亳人社发〔2019〕28号 | |
9 |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 | 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开展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3天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培训补贴。 | 企业 | 300元/人/年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政办〔2019〕24号 亳人社发〔2019〕28号 | |
10 |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 开展以企业职工为培养对象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申领该项补贴。资金从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 企业 | 中级工学徒4000元/人/年;高级工学徒5000元/人/年;技师6000元/人/年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政办〔2019〕24号 亳人社发〔2019〕28号 皖人社密〔2020〕61号 | |
11 | 重点群体参训补贴 | 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资金直补参训培训机构,资金优先从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补充;对上述人员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对参与免费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利用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贴。 | 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站 | 培训补贴500-2400/人,鉴定补贴标准按(皖价费〔2004〕198号)文件执行;培训人员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人社密〔2018〕431号 皖政办〔2019〕24号 亳人社发〔2019〕28号 皖价费〔2004〕198号 | |
12 | 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 对“两后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补贴 | 参训的“两后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 50元/人/天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政办〔2019〕24号 亳人社发〔2019〕28号 | |
13 | 贫困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 | 贫困劳动者免费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含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 | 贫困劳动者 | 伙食补助30元/人/天,住宿补助50元/人/天,交通补助20元/人/天;涡阳县、谯城区、蒙城县贫困群众培训期间的交通、伙食补助标准,在原标准上,上浮20%,即60元/人/天。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政办〔2019〕24号 亳人社发〔2019〕28号 | |
14 | 新技工系统培养招生补贴 | 对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及各类劳动者开展全日制系统培养的技工院校,给予经费补贴。 | 技工院校 | 1500元/人 | 2021年12月31日止 | 民生办〔2020〕3号 | |
15 | 新技工系统培养经费补助 | 对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并开展新技工系统培养的技工院校和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可给予培养经费补助,资金从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 技工院校和贫困户家庭 | 技工院校5000元/人/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3000元/人/年。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9〕207号 亳人社发〔2019〕28号 | |
16 | 校企培训对接奖励 | 省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根据培训后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奖励。 | 省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 | 100元/人 | 长期执行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
17 | 紧缺职业(工种)省内就业补贴 |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领该项一次性补贴。 | 学生 | 3000元/人 | 长期执行 | 财社〔2016〕1754号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
18 | 二、创业培训补贴 | 创业培训补贴 |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请该项补贴。 | 创业培训机构 | 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 | 长期执行 | 皖人社发〔2013〕32号 |
19 | 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应对参加创业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企业创业人数,可申领该项补贴。 |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 300元/人 | 长期执行 | 财社〔2016〕1754号 | |
20 | 三、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 技工院校或企业 | 申报单位 | 省级基地240万/个;国家级基地500万/个 | 长期执行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21 | 高技能人才提升研修培训 | 省级高技能人才研修班 | 承办单位 | 省级研修班定额资助6万元/班 | 2022年8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
22 |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 申报单位 | 20万元/个 | 2022年8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
23 | 技能大师工作室成果奖励 |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 申报单位 | 10万元/项 | 2022年8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
24 | 四、重点企业调剂就业政策 | 转移就业补助(就业服务补贴) | 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并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人员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500元/人 | 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疫情解除时间以市防控指挥部发布时间止。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亳人社秘〔2020〕5号 |
25 | 转移就业交通补助 | 对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交通补贴。 | 个人 | 100-500元/人 | 原则上1年内不得申领超过2次。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
26 | 用工调剂补助 | 对我市重点企业(指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疫情期间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超过1个月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用工协议和用工人数给予用工企业用工调剂补贴。 | 企业 | 300元/人 | 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政策执行期为疫情防控期间。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亳人社秘〔2020〕5号 | |
27 | 五、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该项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 就业困难人员 | 350元/人/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450元/人/月)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 2022年8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28 |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领该项补贴。 | 企业 |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皖人社发〔2020〕3号 | |
29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350元/人/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450元/人/月)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 不超过24个月 | 财社〔2016〕1754号 | |
30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领该项补贴。 | 小微企业 | 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 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财社〔2016〕1754号 | |
31 | 五、社会保险补贴 | 出园企业社保补贴 | 对经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孵化成功搬离创业园、并正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申领该项补贴。补贴金额以出园时与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为基数(职工名单应在出园时报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 企业 | 300元/人/月 | 一次性补贴12个月 | 亳人社发〔2020〕20号 |
32 | 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 | 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 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财社〔2016〕1754号 | |
33 | 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初创人员 | 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 | 长期执行 | 皖人社秘〔2016〕79号 | |
34 |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个人岗位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可申领该项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 | 市区640元/人/月元,三县590元/人/月。 |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累计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周期。 | 财社〔2016〕1754号 皖人社发〔2020〕4号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35 |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 用人单位 | 300元/人/月;其中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额外给予一次性1000元岗位补贴。 | 长期执行 | 财社〔2016〕1754号 皖人社发〔2020〕4号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
36 | 七、就业见习补贴 | 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 | 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 见习人员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见习人员,2000元/人/月。 | 2022年8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6〕79号 皖人社秘〔2019〕108号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37 | 就业见习补贴 | 组织见习人员参与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 | 就业见习单位 | 党政机关、公益一类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范围之外的其他单位组织见习的,每人每月1400元。 | 2022年8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6〕79号 皖人社秘〔2019〕108号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
38 | 就业见习奖励性补贴 | 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见习期满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申请一次性奖励补贴。 | 就业见习单位 | 1000元/人 | 长期执行 | 皖人社秘〔2016〕79号 皖人社秘〔2019〕108号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
39 | 八、基层特定岗位补贴 |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贴 | 政府通过投资开发、购买岗位等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及其他服务工作。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购买社会保险,发放基本工资。(1.基础工资:每月2560元;2.工龄工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工资增加35元;3.学历工资:大学本科学历月增加100元;硕士研究生月增加150元)。 | 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 | 皖人社发〔2015〕15号 亳人社发〔2019〕23号 |
40 | 九、求职就业创业补贴 | 失业人员求职补贴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申领,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 失业人员 | 1000元/人 | 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41 | 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该项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 | 企业 | 补贴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5000元/人。 | 长期执行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
42 | 吸纳就业补贴(增岗补贴) |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申领该项补贴。新增就业人数依据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数核定,失业人员依据失业登记系统核定,原在湖北就业人员依据参保证明、工资证明或劳动合同等,小微企业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 | 小微企业 | 1000元/人;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2000元/人,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 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疫情解除时间以市防控指挥部发布时间止。 | 亳人社秘〔2020〕5号 | |
43 | 稳定就业补贴 |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可申领该项补贴,此项政策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 2019年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 | 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疫情解除时间以市防控指挥部发布时间止。 | 亳人社秘〔2020〕5号 亳人社秘〔2020〕9号 | |
44 | 一次性就业补贴 | 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3000元/人 | 长期执行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
45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贫困劳动者、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贫困劳动者、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 | 5000元/人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皖人社秘〔2018〕427号 | |
46 |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毕业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1500元/人 | 2022年8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
47 | 十、失业保险费减免返补 | 失业保险费返还 | 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 中小微企业 | 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100%。 | 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疫情解除时间以市防控指挥部发布时间止。 | 亳人社秘〔2020〕5号 |
48 | 阶段性减免失业保险费 | 对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经营严重困难企业 | 免征期、缓缴期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部分减半征收,执行期延长到2020年6月底; | 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疫情结束时间以市防控指挥部发布时间止,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皖人社发〔2020〕11号 | |
49 | 扩大失业保险补贴 |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至今仍未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至今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020年3月至12月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本方案出台之日前,已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 失业人员 | 6个月失业补助金 | 2020年12月31日止 | 亳人社发〔2020〕20号 | |
50 |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中央政策规定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50万元。贷款利率按现行规定执行。新发放贷款提高额度部分所需贴息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5分担。 | 十类人员及疫情期间新增五类人员 | 2年财政贴息,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 2020年12月31日 | 财金〔2020〕21号 皖财金〔2020〕506号 |
51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 | 小微企业 | 最高贴息额度300万元 | 长期执行 | 财金函〔2019〕8号 皖财金〔2020〕506号 | |
52 | 十二、就业脱贫工程 | 汽车驾驶技能培训补贴 |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驾驶员培训条件且年龄在18—50周岁内的劳动者(不包含在读或已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可到当地依法设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报名参加C1或B2驾驶培训。 | 个人 | C1补助1200元学费,600元伙食、住宿和交通费; | 长期执行 | 亳人社秘〔2020〕18号 |
53 | 就业扶贫车间 | 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可申请该项补贴。 | 扶贫车间和贫困劳动者 | 2000-3000元/人/年补贴给扶贫车间;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9〕168号 | |
54 | 就业扶贫基地 | 对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吸纳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可申请该项补贴。 | 扶贫基地和贫困劳动者 | 1000元/人/年补贴给扶贫基地; 100元/人/月补贴给个人。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皖人社秘〔2018〕427号 | |
55 | 吸纳贫困劳动者一次性补贴 | 疫情防控期间,按吸纳并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贫困劳动者的数量,由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 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 | 2000元/人 | 疫情防控期间 | 皖人社明电〔2020〕51号 皖人社发〔2020〕14号 | |
56 | 十二、就业脱贫工程 |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 | 企业吸纳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者就业,与贫困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贫困劳动者公益性岗位补贴。 | 企业和个人 | 岗位补贴300元/人/月;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为贫困劳动者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之和补助给企业。贫困劳动者享受个人公益性岗位补贴,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50%发放给个人。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皖人社秘〔2018〕427号 |
57 | 各类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 | 各类经营主体与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协议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经营主体就业奖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贫困劳动者岗位补贴。经营主体就业奖励标准为,吸纳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贫困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领该项补贴。 | 各类经营主体 | 300元/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100元/人/年。贫困劳动者补贴300元/人/月。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8〕427号 | |
58 | 外出务工就业 | 在户籍所在县区以外地区稳定转移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交通补贴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 | 交通补贴标准为:每年度县区外市区200元/人、市外省内300元/人、省外5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年度1500元/人。 | 2021年12月31日止 | 亳人社秘〔2019〕46号 | |
59 | 十二、就业脱贫工程 | 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 | 乡村可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流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位;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妇幼保健、托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弥补“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不足,开发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河塘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岗位。 | 个人 | 充分考虑岗位职责、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标准。 | 2020年12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20〕87号 |
60 | 十三、其他补贴 |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补贴 | 在省就业局登记备案确认的各监测点 |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点 | 每个人力资源市场监测点补助不少于2000元/年;每个企业用工和失业情况监测点补助不少于2000元/年;每个产业园区监测点不少于2000元/年;每个行政村监测点补助不少于2500元/年;每所高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提供点补助不少于3000元/年(由高校所在市补助);每个市级人力资源市场补助不少于3万元。 | 长期执行 | 皖人社秘〔2016〕320号 |
61 | 十三、其他补贴 | 校园招聘会补贴 | 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 | 高校 | 60元/人 | 2022年8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62 |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 |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 | 5000元/户/年,孵化期3年。 | 2021年12月31日止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皖人社秘〔2018〕4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