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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
发布时间:2016-06-01 15:41  访问次数:4733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凡是有艾滋病、梅毒、开放性肺结核、精神病、性病以及麻风病的人员将被禁止出入境。

如前往俄罗斯的人员在入境时就被要求提供艾滋病检疫的相关证明;赴尼日利亚劳务人员的艾滋病检疫证明必须经过有关公证机构的公证;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使用该国健康状况检查表或证明表,并且需用英文填写,申请签证时附上该表,如博茨瓦纳、纳米比亚等国。但这些是最基本的要求,是针对所有出境群体的。很多保健中心疾病监测对象以出国劳务人员为主,对这部分特殊群体的要求,除了无上述疫病外,还应无心肝肾等重要脏器的疾病,能够适应国外比较繁重的劳动和环境,适合长途旅行,符合该国对劳务人员特殊的健康体检要求。国际劳务市场竞争激烈,对劳务人员健康状况的苛求就成为国际劳务的主要壁垒之一,一些国家对有肺部钙化点、携带不复制的乙肝病毒等在出国劳务人员中常见的现象都加以限制,一些国家还要求做肺功能测定和毒物瘾检测。因此,保健中心受理评审人员首先要询问劳务公司和劳务人员能否提供劳务合同对健康的要求及检查项目;保健中心对暂时未开展或初步检查需要进一步明确结论的检查项目,应及时指定或组织医疗机构,采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所有检查结果完毕后,主检医生在体检资料上签定健康建议,各保健中心应选派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医疗和检验知识全面、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同志担任主检医生,依据“健康无碍出国劳务,出国劳务无碍健康”的原则,作出当前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对外劳务的恰当建议。

在日常体检工作中经常碰到下面一些现象,值得各保健中心体检时注意并加强防范:

一、部分人员尤其是出国劳务人员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国外对我国劳务人员健康的苛刻要求认识不足,找人代检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篡改和编造体检结果。

二、身体存在疾患或隐匿性疾病,经主检医生健康评估后认为当前健康状况不适合国际旅行和出国劳务或暂缓劳务的,多方找关系以求得到健康证明;或要求对“HBSAg阳性”、肺部钙化点、纹身、色盲、“胆结石”、“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等“亚状态”在健康证明上不予标注。

三、取得健康检查证明或出国后,忽视必要的自身卫生保健措施,导致体检或出国后患感染性疾病;如对前往非洲等疟疾流行严重的国家的劳务人员,体检时通过咨询教育向他们传授了防蚊措施并提请他们注意预防,但是根据反馈回来的信息,感染疟疾或因此被迫中途回国的事例时有发生。

四、众多的劳务公司水平参差不齐,对健康体检的理解不足,把劳务输出体检等同于一般的常规体检,对健康状况的要求过于笼统和简单,一般不能用书面形式明确体检项目和要求。针对这些情况,保健中心应尽可能地加以避免:

一、要严格体检制度,各科室体检时严格将照片、身份证和本人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合或有疑点的,应要求重新拍照;做好既往体检档案及其电脑数据库的管理工作,笔者在体检工作中,通过电脑查询就发现几例冒名顶替者,多为初次在保健中心体检后发现结果异常,过一段时期找人代检,但被电脑数据库中保存的记录查了出来。

二、保健中心医务人员要严格自律,不出人情证,在保护他们健康的同时,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对于不影响正常工作、也无碍出国劳务或劳务外派部门同意接收的一些异常情况,一定要采取某些方式如签字按手印等,让他们知晓,在健康证明书上如实签注。

三、保健中心一定要做好出入境健康咨询工作,要通过张贴宣传画、发放健康咨询材料和现场旅行卫生保健咨询等方式,不失时机地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教育,教育他们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增强保健措施,用因忽视自身保健措施导致疾病感染的事例对他们加强教育;四、保健中心要和劳务外派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共同收集国外对劳务人员的健康需求信息,向劳务外派企业发放《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和健康检查注意事项》,加强对劳务公司负责人和卫生检疫报检员的卫生检疫法律法规以及健康知识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一般程序,胜任卫生检疫机关进行传染病监测时相关手续的办理。

编后

出境人员,尤其是出境劳务人员是很多检验检疫局保健中心监测的主体,对这部分群体,在不折不扣贯彻《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应加强前瞻性的旅行前健康评估和国际劳务健康信息搜集工作。此外,保健中心除了自身搜集国际劳务健康信息之外,还应取得劳务公司的合作和支持,要求他们及时反馈国外对劳务人员健康体检的有关要求和信息,共同作好劳务外派体检工作。